(2018)寧0104民初956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2018-09-13
原告:陳X,男,1987??3月23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負責人:常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73848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處就×××號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7日17時至2019年1月17日17時。2018年2月20日17時09分,楊富華駕駛原告所有的×××號小型轎車沿京藏高速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行駛至1346KM+500M處被包正有駕駛的×××號小型轎車追尾,造成車輛受損、乘車人李振華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包正有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并經調解由包正有承擔所有費用。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先行賠付,但被告拒絕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一,原告就×××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已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100元、車損險4960元、第三者責任險3040元,就該事故引起的損失已全部賠償完畢。第二,原告稱被告已賠付的款項為該起交通事故中與另外車輛相撞后的賠償款,但原告對此并未提交證據(jù),因此被告向原告賠償?shù)目铐椉礊楸景钢性孳囕v的全部損失。原告再次主張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陳X為×××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39353.2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陳X,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7日17時至2019年1月17日24時。2018年2月20日17時09分,包正有駕駛×××號小型轎車,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1346KM+500M時,與楊富華駕駛的×××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單婷華、包國嘉、×××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李振華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五大隊勘查認定,包正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富華無責任,乘車人李振華、單婷華、包國嘉無責任。該事故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五大隊調解,由包正有承擔×××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李振華、×××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單婷華、包國嘉受傷治療費用及兩車維修費、施救費。2018年4月27日,楊富華因該事故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所載的報案編號為×××,出險經過為:本車行使中與×××相撞,本車無責,三者不配合處理,要求保險公司代位追償;處理經過??:......2018年2月20日17:20出險,出險當時已報案×××,但交警認定為兩起事故,在此事故中本車無責,要求保險公司代位追償......
后楊富華將×××號轎車送至寧夏豪鵬科技有限公司維修并產生維修費73848元。2018年5月16,寧夏豪鵬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發(fā)票一張,載明車牌號為×××,勞務名稱為修理修配,價稅合計73848元。該款經陳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無果,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一份《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報案人為楊富華,車牌號碼為×××,報案時間為2018年2月20日18時,報案編號為×××;出險經過為:8車追尾,其余車輛信息不詳,已告知報交警;處理經過為:......本車無法行使,已拖至綠地21城C區(qū)17#寧夏豪鵬修理廠,要求定損,未送修,已發(fā)資源送修......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賠款計算書載明,報案編號為×××,×××號轎車的賠付信息為:車損險賠款4960元、三者險賠款1440元、不計免賠金額1600元(車損險1240元+三者險360元)、交強險賠款2100元,共計10100元。2018年4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陳X支付了10100元。庭審中,陳X稱上述事故實際系多車相撞,楊富華駕駛×××號轎車同時追尾了前方車輛,該10100元系陳X對前方車輛的賠款。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陳X所有的×××號轎車承保了交強險及車損險等商業(yè)險,陳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已向陳X支付的10100元是否系陳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款項。首先,某保險公司已向陳X支付的10100元中,有三者險賠款和交強險賠款共3540元(1440元+2100元),而三者險及交強險作為???任保險,僅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存在過錯且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交警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對駕駛×××號轎車的駕駛人楊富華認定為無責任,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該3540元賠付的是×××號轎車在案涉事故中的損失的陳述不符合常理。其次,某保險公司已賠付的10100元所依據(jù)的機動車保險賠款計算書載明的報案編號為×××,而陳X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報案編號為×××,再結合兩份報案記錄記載的出險經過、處理經過和陳X關于該10100元系陳X對前方車輛賠款的陳述,本院確認某保險公司已向陳X支付的10100元中,除車損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賠款外,下??铐棽⒎顷怷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款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陳X因本起交通事故,維修×××號轎車產生維修費73848元,該費用屬于保險合同中車損險項下的賠付范圍,且該費用未超出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由于某保險公司已向陳X賠付車損險賠款4960元及車損險的不計免賠金額1240元,對此應予扣除,故某保險公司還應向陳X支付車損險保險金67648元(維修費73848元-已付車損險賠款4960元-已付不計免賠金額1240元)。關于陳X主張的誤工費及交通費,因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X支付保險金67648元;
二、駁回原告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6元,原告陳X負擔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旭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艷